吉林大学沈寿文教授来我校作学术报告

发布者:张永祯发布时间:2021-09-26浏览次数:630

2021926日上午,应我校威斯尼斯人5845cc邀请,吉林大学法学院沈寿文教授在十号教学楼模拟法庭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题为“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术报告,该报告由牛绿花教授主持。



沈教授以研究者的视角,全面详细地向我院师生呈现了自己的研究成果。沈教授首先从“问题的缘起”引入,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文本和实施备受学术界批评,主流观点认为这部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难以实行。沈教授持相反观点,他认为法律可分为“司法适用导向的法律”和“行政执法导向的法律”两种类型,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属于“行政执法导向的法律”,具有大量抽象性、原则性、模糊性的“愿景性规范”。随后沈教授就《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愿景性规范”具体举例,并剖析具体条文中的“程度性动词”。然后沈教授针对为什么规定抽象、原则性条款,为什么规定大量的“程度性动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是“行政执法导向的法律”本身的“目标模式”所决定的。因为这类型法律面向未来,立法者在立法时存在“理性不及”,无法预见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和社会进步等变量,无法在法律文本中对适用条件和行为模式进行明确规定,只能就立法目标提出一个总体的要求,而不得不将这一目标的具体执行,由低位阶的法律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具体的变量进行裁量。至此,沈教授认为误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源是站在“司法适用导向的法律”角度,理解作为“行政执法导向的法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接着,沈教授剖析了上述特征背后的制度因素以及具体的法律文本表达和法律实施。

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度因素分析中,沈教授从“地方自治”理论、“民族自治”理论、“民族共治”理论和“优惠照顾”理论四个维度进行剖析,深入浅出的向我院师生展现了前三种理论的立场及局限性。沈教授提出的优惠照顾理论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本质上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给予特殊地方以一般地方所没有的优惠照顾待遇的制度。他从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名额照顾、自治机关职权的优惠照顾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优惠照顾三个方面向我院师生展现了“优惠照顾”的法律文本依据。然后,沈教授分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逻辑,由于框架式的文本结构,导致该法在文本上属于“纲领式的宣言”,所以具体实施上留给行政机关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



最后,沈教授向我院师生提出如何防止执法主体滥用权力以及是否有必要增加“法律责任”条款等若干思考。在整场讲座中,沈教授视角新颖,立论清晰,为我院师生打开了解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新视角,深刻影响着在场的师生。沈教授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平实的讲座风格获得了我院师生的一致好评。



会后,我院老师、同学与沈寿文教授合影。


撰  稿:崔 德 立

校  稿:马 冠 男

摄  影:王     钰

审  核:王 翰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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